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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

學務處校園公告

轉知「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」

{{ $t('FEZ001') }} 生教組長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。
二、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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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「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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