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| 一、 | 依據本府114年6月9日府農務字第1140152327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農藥除草劑僅供農業用途使用,不得使用於道路、鐵路、公園等營建工程與非農業相關公共環境之雜草防除。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 |
| 三、 | 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,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「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」網站(https://topic.moenv.gov.tw/weed/mp-12.html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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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5') }} 246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