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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

人事室校園公告

轉知學校於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、介聘或代理教師甄選時,有關身心障礙者之聘任資格,於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前,應優先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

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主任|

說明:    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440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下稱公約)第27條規定略以,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,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。次查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略以,各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,未完成法規之制(訂)定、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,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。

三、參酌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,教育部刻正配合檢討推動刪除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7款有關「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」不得為教育人員之規定。於完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之法制作業前,依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,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,以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意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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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學校於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、介聘或代理教師甄選時,有關身心障礙者之聘任資格,於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前,應優先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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