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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

人事室校園公告

轉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繳付退撫基(儲)金相關規定及執行事項

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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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   

一、依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
二、依前開銓敘部函附該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規定載以,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依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」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,或依「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」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,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基(儲)金費用,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;其中於該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,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(儲)金費用。

三、貴機關(學校)所屬公務人員如有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請貴機關(學校)依前開銓敘部函轉知當事人並依限完成申請及繳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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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繳付退撫基(儲)金相關規定及執行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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