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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

人事室校園公告

轉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,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,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

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主任|

經查上開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,係為配合任用法商調程序及促進機關間人才交流,使公務人員於符合指名商調法定調動時,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以合併計算。準此,現職公務人員依上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,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,其調任後得以併計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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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,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,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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