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主任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06254號函辦理。
二、原兼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並支領工作費有案之校長,於該校轉型為進修部之日仍擔任校長職務者,得續領至調離該校為止。
三、上開114年經費業已下授,115年所需經費請於貴校用人費用支給,倘有不足,將由本局另案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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